(2016)辽0283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晓军与于丰齐、解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军,于丰齐,解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军,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水仙公馆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于丰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迎宾大街二段*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解德海,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城关街道景泰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杨晓军与被执行人于丰齐、解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55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二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