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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544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钟瑞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冠英。被执行人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英。被执行人陈冠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永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15。被执行人陈志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惠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64。被执行人吴毓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2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铜铝材有限公司、广东英亚铜铝实业有限公司、陈冠英、叶永良、陈志英、陈惠英、吴毓琪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在诉讼阶段,已保全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四会市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至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执行,但受托法院将委托材料退回。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