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6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日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