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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9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执92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2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海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兰、胡一帆,分别系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波。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8586.34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4250元和财产保全费15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富投资有限公司称其财产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本院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暂未有分配结果。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2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