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第4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博昊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泽平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博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泽平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第4478号原告:江阴市博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学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章关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先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临安泽平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於潜镇南山村燕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377991603。法定代表人:蒋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博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泽平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博昊化工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