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晓东、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陈晓东,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06号原告: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乡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75745177F(1-1)。法定代表人:张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东。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陈晓东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晓东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