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宪华与包明杰、包明利、包明伟继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华,包明杰,包明利,包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华。被执行人包明杰。被执行人包明利。被执行人包明伟。本院在执行张宪华与包明杰、包明利、包明伟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冀0802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张宪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0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