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田启浪与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启浪,陈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田启浪,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被执行人陈果,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田启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人诉讼期间预交的诉讼费338.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430.00元,共计35,768.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果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实领工资收入5,3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待(2016)黔0382执12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后,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果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4,000.00元至案款35,768.00元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小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运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