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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徐怀杰诉李树明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7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某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经多次起诉离婚,但依旧无法和好,上诉人的身体不好,需要服药,被上诉人也不给予照顾,双方分居长达十几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双方居住在同一个房屋内,只是被上诉人住在天井的小房间,被上诉人的工资一直给上诉人,现在每个月也给生活费的。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016年3月,徐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某与李某某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1979年确立恋爱关系。1979年12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1980年10月29日生育一女,名李某甲,现已成年,婚后徐某某与李某某双方共同居住于上海市长宁区XX村XX号XX室。徐某某曾于2004年2月至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于2013年6月再次至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不离婚;于2014年5月再次诉至一审法院,后判决不离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徐某某与李某某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以求重回和谐。徐某某应珍惜双方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李某某和好的机会,故对徐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判决:驳回徐某某要求与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徐某某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某某与李某某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女儿,婚后虽然产生一定矛盾,在不同房间生活,但仍然在同一所房屋内居住。一审认为双方应加强沟通,以求重回和谐是正确的。因徐某某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李某某应当在生活中多给予关心协助。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