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闫淑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淑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436号原告: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商店东200米处。法定代表人:李海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华,女,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闫淑文,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物流中心商服大门南侧3门。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闫淑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