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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闫淑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淑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436号原告: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二商店东200米处。法定代表人:李海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华,女,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闫淑文,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物流中心商服大门南侧3门。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闫淑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庆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