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刘云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建,刘云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建,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云著,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新建与被执行人刘云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网络冻结,后通过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4执6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