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行初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廖昌海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4行初第62号起诉人廖昌海,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收到廖昌海起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廖昌海诉称,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不顾事实,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了都府行复[2016]24号《都江堰市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请求撤销都府行复[2016]24号《都江堰市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审查,2016年4月23日,廖昌海向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公开清除廖昌海的房屋及地上农作物的决策领导或主持决策领导是谁。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了201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不明确,建议重新提交申请。廖昌海不服,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了都府行复[2016]24号《都江堰市人民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都江堰市蒲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年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起诉人廖昌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廖昌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琬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