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陶安民与谢圣山、沈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安民,谢圣山,沈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37号原告:陶安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谢圣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沈惠娟,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安民诉被告谢圣山、沈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安民对被告谢圣山、沈惠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