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与高品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高品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2民初763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号邮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标明,男,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伍洪涛,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高品红,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诉被告高品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品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被告高品红入职原告单位揽投员岗位,被告所做的业务是上门向客户收取或投递快递邮件。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告的货款10680.6元及营业款3493元截留。2016年3月21日被告主动辞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上述费用结清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营业款共计14073.6元。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举证和抗辩权的放弃。经审理查明:被告高品红系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临时揽投员,受原告委托,从事上门向客户递送和收取快递业务。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分别至客户邢某、邓某等9位客户处递送邮件,共计代收货款11650.6元,被告只转交给原告970元,余款10680.6元未转交原告。2016年3月,被告在收取国际、国内快件过程中,分四次向客户收取快件资费共计人民币1498元,亦未及时转交原告,至此,被告共欠原告代收货款及快件资费1498元,共计人民币12178.6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全程时限跟踪查询单、邮件收寄详细信息表、国内、国际快件发递单及原告的陈述存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高品红受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委托,从事揽投事务,向客户收取和派送快递邮件,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被告未及时将代收货款和快件资费转交原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收款及快件资费14073.6元,其中12178.6元的代收货款及快件资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另1895元的代收货款及快件资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高品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品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代收货款及快件资费共计人民币12178.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被告高品红负担62元,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嘉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