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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耀辉、生开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耀辉,生开宇,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336-4号申请执行人黄耀辉,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生开宇,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镇市高载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生开宇。被执行人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0号友谊大厦A区1803室。法定代表人周庆双。被执行人陈旭,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2014)三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三执字第13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生开宇、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天津大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顺冶炼有限公司、陈旭已评估的资产、房产(具体资产、房产以廊坊市华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廊评字﹝2016﹞第126号、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明细表列明的资产、房产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