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少平与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平,毕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郑少平,教师。被执行人:毕新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少平与被执行人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少平与被执行人张小林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国华审 判 员  罗爱东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