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银香与被执行人杨清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银香,杨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向银香。被执行人杨清林。申请执行人向银香与被执行人杨清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清林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良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