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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蔡承东与刘有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承东,刘有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蔡承东。被执行人刘有稳。本院受理蔡承东与刘有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有稳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小区东月阁1单元1-904号房产;二、查封刘有稳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壹辆;三、查封刘有稳名下车牌号为桂A×××××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