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7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与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328号原告: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法定代表人:王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原告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欠款全部付清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寿光鑫泰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73元,减半收取1586.50元,由原告荣成市禾丰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