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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9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琼96执81号申请执行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法定代表人:罗仕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宁永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判令:一、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人民币1648428.48元。二、驳回原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76元,由原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723元,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253元。鉴定费人民币762378元,由原告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0500元,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187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人民币1648428.48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3元、鉴定费人民币48187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3703.07元。因申请执行人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执行的案件中互负权利义务,双方于2016年7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五指山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位于五指山市的天山丽田项目A1-A3栋中尚未处置的49套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所欠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达光审 判 员 王 东审 判 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尤煌书 记 员 曾 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