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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付某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付某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993号原告:赵某,女。被告:付某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付某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园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益维人民陪审员  吕奕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