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玉喜与王显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喜,王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喜,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显玉,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喜与被执行人王显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喜与被执行人王显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数额为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