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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玉喜与王显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喜,王显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喜,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显玉,男,汉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玉喜与被执行人王显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喜与被执行人王显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数额为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