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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建卫、张莉���与窦忠信、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卫,张莉莉,窦忠信,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612号原告杨建卫。原告张莉莉。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忠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尔路2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9082534J。法定代表人张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俊,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职工。原告杨建卫、���告张莉莉与被告窦忠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新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卫、原告张莉莉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窦忠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卫、原告张莉莉诉称,2016年4月5日7时许,原告驾驶鲁B×××××号轿车沿同和办事处军屯村村东水泥路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沿邵林苗圃门前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的被告窦忠信驾驶的鲁B×××××号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三人受伤。经平度市交警队认定,原告杨建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窦忠信承担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663.16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窦忠信辩称,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入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按双方责任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入交强险属实,我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范围内承担,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7时许,原告驾驶鲁B×××××号轿车沿同和办事处军屯村村东水泥路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沿邵林苗圃门前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的被告窦忠信驾驶的鲁B×××××号车(载白宋芹)相撞,致两车损坏,三人受伤。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建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窦忠信承担次要责任,白宋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建卫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2085.72元。2016年5月12日,经青岛德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42250元,花鉴定费2500元,花车辆施救费700元,花评估费2100元。2016年7月20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涉案的鲁B×××××号轿车的登记车主系原告张莉莉。鲁B×××××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窦忠信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原告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财产损失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单据,施救费单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分析判定:关于责任的划分和赔偿主体的确定。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本院予以认定。因此,依据该事故认定书,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析,以原告杨建卫承担70%、被告窦忠信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被告窦忠信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原告与被告窦忠信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085.72元、误工费1956.22元(139.73元×14天)、车损42250元、评估费2100元、车辆施救费7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2500元。上述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6041.94元(医疗费2085.72元+误工费1956.22元+车损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45550元【(车损42250元-2000元)+评估费2100元+���辆施救费7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窦忠信赔偿13665元(4555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建卫、原告张莉莉经济损失6041.9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窦忠信赔偿原告杨建卫、原告张莉莉经济损失136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杨建卫、原告张莉莉负担126元(已交纳),被告窦忠信负担2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新生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宫鑫附��平度市人民法院帐户信息: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账号:9020102503142050000878。打款时请注明案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