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982号原告:谢某甲,女,200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乙,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