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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敏、杨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杨晓明,任昌玲,张洪福,张璇,方永庆,刘振刚,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杨晓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任昌玲,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洪福,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璇,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方永庆,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刘振刚,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晓明、任昌玲、张洪福、张璇、方永庆、刘振刚、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