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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异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花园酒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332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7号楼11105号。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莹莹,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法定代表人蒋旭升,董事长。被申请追加人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花园酒店分公司,营业场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杨明甫。本院受理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传媒公司)申请执行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京02执673号。执行过程中,光线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花园酒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光线传媒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光线传媒公司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花园酒店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