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3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黄一县与陈阳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县,陈阳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794号原告:黄一县。被告:陈阳然。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县诉被告陈阳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一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一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一县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