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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洪桂顺与崔林寿之间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洪桂顺,女,1964年10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林寿,男,1963年5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参花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桂顺与被执行人崔林寿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洪桂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偿还10万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费用50元;3、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哲男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8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