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国兵与刘振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兵,刘振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兵。被执行人刘振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国兵与被执行人刘振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冀0121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8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