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堂红、王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堂红,王明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19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申请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桃,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闫冰,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王堂红,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王明山,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王堂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堂红、王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各被申请人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堂红、王明山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宣 霖人民陪审员  管秀发人民陪审员  孙从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