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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南大街支行与秦军朝、张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南大街支行,秦军朝,张思,霍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324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6610XQ。主要负责人:赵娜,该行行长。被告:秦军朝。被告:张思。被告:霍胜。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南大街支行与被告秦军朝、张思、霍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南大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不交纳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接到上述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