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5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31204P(1-1)。法定代表人:王英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67659-1。法定代表人:徐向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以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登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6969元。因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将被执行人西安黄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