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严鹏勃与户县秦渡镇中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鹏勃,户县秦渡镇中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严鹏勃,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中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军生,住所地户县秦渡镇中牛村。本院在执行严鹏勃与户县秦渡镇中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下欠借款5732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258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