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晋东与陈伟海、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晋东,陈伟海,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黄晋东。被执行人陈伟海。被执行人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晋东与被执行人陈伟海、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晋东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75元,执行费53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在我院处置中,本案可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晋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0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樊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