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斌与何永胜、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何永胜,郎彩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860号原告:姚斌。被告:何永胜。被告:郎彩莲。原告姚斌为与被告何永胜、郎彩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永胜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郎彩莲负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7日,被告何永胜向原告姚斌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何永胜出具借条1份。被告何永胜、郎彩莲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两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永胜、郎彩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0000元自2012年3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0元,由被告何永胜、郎彩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