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刑初9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迪、石英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21时至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自己在其家中饮酒后,由其家中步行至黑山县八道壕镇街里,无故用砖头及石头砸坏中国工商银行八道壕支行外宣传灯箱一个、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道壕分社一楼大厅西侧大门右边防爆玻璃一块、中国农业银行八道壕分理处一楼大厅北侧大门右边防爆玻璃一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八道壕矿山路支行的铝合金窗户框、瓷砖一块及普通照明灯一个、八道壕邮政储蓄所摄头护罩一个。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五家金融网点被刘某砸坏的财物合计人民币8985.20元。2016年3月29日18时许,刘某在黑山县八道壕镇内被黑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刘某自己在其家中饮酒后,于当21时至21时30分许,由其家中步行至黑山县八道壕镇街里,无故用砖头及石头砸坏中国工商银行八道壕支行外宣传灯箱一个、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八道壕分社一楼大厅西侧大门右边防爆玻璃一块、中国农业银行八道壕分理处一楼大厅北侧大门右边防爆玻璃一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八道壕矿山路支行的铝合金窗户框、瓷砖一块及普通照明灯一个、八道壕邮政储蓄所摄头护罩一个。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五家金融网点被刘某砸坏的财物合计人民币8985.20元。2016年3月29日18时许,刘某在黑山县八道壕镇内被黑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对上述五家金融网点的损失给予了赔偿。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证实,受害人报案情况。2、物证照片证实,被损坏物品情况。3、情况说明四份证实,经现场勘查和测量后物品的实际损坏程度及精神鉴定机构因刘某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为阳性而对其不予鉴定情况。4、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王某、张某甲证言证实,五被害金融机构被打砸及损失情况。5、证人赵某某证实,农行保安证实被告人刘某打砸八道壕农业银行防曝玻璃现场情况。6、证人刘某某、邵某某、张某、刘某甲、王某甲、郭某某、韦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的亲属及邻居证实被告人刘某自2012年后精神状态有些异常,与被告人刘某同监室羁押人员证实其精神状态稍有异常。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作案现场情况。8、价格认定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8985.20元。9、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某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10、监控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刘某打砸五家金融机构现场情况。11、收条证实,五家金融机构收取被告人刘某亲属赔偿情况。12、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3月29日18时许,黑山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刘某抓获。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家庭住址等客观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平素表现良好,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刘某的寻衅滋事行为本应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规范社会管理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素美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