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永朝、王翠萍、王平、陈娜、尹占福、王彦、陈金海、徐淑萍、刘彦国、王春玲、高秀芳、朱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永朝,王翠萍,王平,陈娜,刘彦国,王春玲,朱永华,高秀芳,陈金海,徐淑萍,尹占福,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长兴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562号。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永朝,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翠萍,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平,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陈娜,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刘彦国,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朱永华,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被执行人高秀芳,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被执行人陈金海,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徐淑萍,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尹占福,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彦,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朝、王翠萍、王平、陈娜、刘彦国、王春玲、高秀芳、朱永华、陈金海、徐淑萍、尹占福、王彦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0235元(其中执行标的217079元、执行费315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