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孔某甲,林某,孔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943号原告某银行。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孔某甲。被告林某。被告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孔某甲、林某、孔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将其债务已自动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