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某、钟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钟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化名“吴苹”,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无业,住铜陵市郊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化名“求真”,男,1956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无业,户籍地舒城县,暂住铜陵市郊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化名“小妹”,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无业,住铜陵市郊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杨某、钟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5)郊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杨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被告人钟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杨某、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钟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钟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钟某撤回上诉。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克 启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刘 伟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辉(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