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维清与厉善恩、方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清,厉善恩,方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厉善恩,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方秀英,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1537号张维清与厉善恩、方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748.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6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