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65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苏超家,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春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