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美丽、叶哲宏等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美丽,叶哲宏,徐冲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525号申请人:胡美丽,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天香桥村天香桥,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申请人:叶哲宏,男,200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天香桥村天香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2000********。申请人:徐冲飞,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上周塘村老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美丽与申请人叶哲宏、徐冲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美丽与申请人叶哲宏、徐冲飞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协商由胡美丽一次性赔偿叶哲宏医药费2477.65元、误工费1180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28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二、今后各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