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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吉与被告崔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吉,崔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91号原告:李春吉。被告:崔林。原告李春吉与被告崔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林名下的房屋的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林名下的房屋的产权手续二、冻结担保人李福子名下的房屋的产权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