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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林诉被告田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田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575号原告:陈林,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水字镇丽字村。被告:田章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田庄。原告陈林诉被告田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陈林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