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董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董秀芳,李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金融街广场东路20号E5AB座,组织机构代码10308526-2。负责人王兆毅,行长。被执行人董秀芳,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汉沽区。被执行人李铁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执行人董秀芳、李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董秀芳、李铁成给付欠款414023.0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051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