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萌与项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萌,相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94号原告陆萌,女,1982年,8月9日出生。被告相洪波,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陆萌与被告相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相洪波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万元。原告陆萌自愿以其名下的大众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相洪波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陆萌名下的大众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