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邦珍与被申请人廖邦华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邦珍,廖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2民特3号申请人:廖邦珍,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廖邦华,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廖邦珍与被申请人廖邦华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廖邦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廖邦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邦珍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佘鲁英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