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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邦珍与被申请人廖邦华宣告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邦珍,廖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2民特3号申请人:廖邦珍,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廖邦华,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廖邦珍与被申请人廖邦华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廖邦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廖邦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邦珍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佘鲁英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