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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张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张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南大街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张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北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厚如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