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龙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刑初78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海,男,汉族,1987年8月8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南康区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2011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赣州市章贡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人陈龙海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赖某从会昌县城月亮湾新区经检察院门口��沿江路方向行驶。行至206国道湘江大桥北十字路口时,摩托车冲上“避难广场”的花圃摔倒,造成被告人陈龙海、赖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抽取了陈龙海的血液进行鉴定。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龙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g。经认定,被告人陈龙海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龙海赔付赖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3600元整,赖某对被告人陈龙海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赖某、刘某、许某证言,活体检验法医鉴定书、伤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龙海案发后受伤治疗,伤愈后自行前往会昌县交通管理大队归案,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龙海赔偿了被害人赖某医疗费用13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赖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海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被告人陈龙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丽洁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