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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5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广外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525号原告: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蒲河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关险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巷路483号。法定代表人:ANGELOVINCENTPANTALE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鸿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广外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一层北大堂东侧)2、3层。负责人:徐伟,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日佳,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原告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广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沈阳怡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温同奇人民陪审员     孟燕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杉 微信公众号“”